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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巩义市小关镇外商投资企业具体措施和优惠政策

  1、外商(指国外、包括港澳台)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省、郑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一切优惠。
 (2)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二减三”后再享受三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新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若新建、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
 (4)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城建地地使用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5)外资企业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或农、林、牧、渔和农畜产品加工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执行“免二减三”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一30%的企业所得税。
 (6)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和本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或期间,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总额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不得低于10%,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免二减三”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全部产品产值总额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者在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工资薪金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免交个人收入所得税,超出部分按5%-4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政策由各企业据实提供依据,报市外经局落实兑现。
 2、国内投资(巩义市以外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内投资生产性企业的外来投资者,凡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在50%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经营10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由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一1000万元的企业,第一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二、三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一3000万元的企业,第一、二年奖励当年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三、四、五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3)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或、林、牧、渔和农畜产品加工的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在地方留成部分,第四年至第七年奖励当年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3、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生产性企业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出让方式取得。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使用权,可在使用年限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2)土地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办理土地出让、变更等手续时,只收工本费。
 (3)在我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用地,缴纳土地取得成本费后,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用地,缴纳土地取得成本费后,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交纳;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用地,缴纳土地取得成本费后,可实行国有土地租赁制。
 (4)国外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1000万美元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市政府划拨一定数量土地,并实行税外零收费,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5)外来投资收购各类企业且继续从事生产性经营的,享受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6)外来投资公益性项目,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市政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投资企业、外来投资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将以《河南省巩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依据,由各企业据实上报相关材料给市外经局,对照批复后由市财政兑现,镇政府负责协调落实,保证各企业享受到相关的优惠政策。
 4、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以下减免费优惠
 (1)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2)外来投资免征城市配套费,工程建设可自主确定,建设局为其质量监督时,减半收取质量监督费。
  (3)外来投资旧城改造项目,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减半征收。
(4)投资新建、扩建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水资源费。
5、镇“双扶”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双扶”企业,比上年增长超过16%以上的部分,所得税镇分成部分的70%返还给企业。
(2) “双扶”企业新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两年所缴纳企业所得税镇分成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
(3)对“双扶”企业法人代表实行保护,对“双扶”企业的各种检查、收费、罚款要经镇党委,政府批准,否则企业应予以拒绝,对上级部门的一些执法活动,如果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镇党委、政府将给予积极协调。
(4)镇直、镇办各单位,要诚心诚意支持“双扶”企业发展,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引进外资、招商、信贷、税收等给予支持和政府倾斜,在申报项目、征地,办理证照等方面尽可能减化手续,高效服务,如有违规行为,只纠正、不罚款。
(5) “双扶”企业实行每月前25天“安静生产日”制度,有关部门对“双扶”企业进行必要检查和收费,必须持有关证件,经镇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6)每季度召开一次“双扶”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促进企业间的相互交流,镇主要领导亲自参加,现场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提出的实际问题。
(7) “双扶”企业要依法治厂,诚信经营,强化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对违法乱纪、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双扶”企业称号,并依法处理。
6、招商引资有关奖励政策
(1)委托招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委托招商管理的意见》,豫政[20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报酬1‰一25‰。
(2)经市招商办认定,对引进资金成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使用期3年以上(含3年)无息资金按引资额6%给予一次性奖励;低于银行利息的资金(含3年以下无息资金)根据引资数额、利息和效益给予引资额0.5%-1%的一次性奖励。其奖励资金由受益方支付。
(3)镇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活动,奖励招商引资先进单位,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引荐外商来我镇投资兴业。对引荐外商投资者,根据实际到位资金,区分不同情况给予1‰-10‰的奖励。对年度利用外资或外地投资先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其它的优惠政策
我镇所属的各类企业凡符合要求的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新办企业,年缴纳所得税属镇分成部分的,第一年全部返还给企业,第二年返还50%,做为镇政府投资扶持企业发展。
(2) 当年纳税总额超30万元的企业, 享受镇“双扶”企业优惠政策。
(3)以我镇农副产品为加工原料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属镇分成部分的,全部返还给企业。
(4)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在税前列入成本。
(5)镇政府每年将拿出不低于财政支出的2%用于奖励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6)对来我镇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镇政府将实行一厂一策重点支持。主要包括土地零价转让,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零进入制度,对大型企业实行税 外零收费,地方税按比例返还等优惠政策。
(7)严格按照小政[2003]34号文件《关于对促进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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